第一条 总则:
(一)本章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组织法》的精神,结合下川具体情况而制订的。
(二)珠海下川同乡联谊会是川岛镇下川工商界人士在珠海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辖下的民间组织。
(三)本会的一切活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为根本准则。
(四)本会的宗旨是: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团结一心、共同发展、互帮互助、振兴下川”加强下川在珠海内外乡亲人士之间及企业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配合下川实施“兴镇互动”,“强镇富民”决策,促进下川乡亲更好地在珠海经商、经营,繁荣下川经济,促进下川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两个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参与下川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加下川经济建设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下川经济、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全面快速发展。
(三)做好完善各个会员在珠海各项经商信息的沟通工作。
(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市、镇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爱镇、爱乡、敬业、守法、诚信,提高会员素质。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排忧解难,加强与下川政府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合理化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文化,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支持下川、家乡公益事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和交流,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经商技术和经商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展销会、交易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等。
(十)增进与港、澳地区、全国各地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下川经济、文化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条 本会名称及组成:
(一)本会由所有在珠海经商和工作的下川乡亲人士参加,总称为珠海下川同乡联谊会(俗称“下川之家”),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出会自由的原则。
(二)会员有下列权利及义务
1、会员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参加各项活动权利。
2、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权利。
3、会员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的权利。
4、会员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承认和遵守本会组织章程正式成为会员,会员要执行本会决议。
6、会员有缴纳会费义务,每年度每人最低缴纳会费200元,数量不限。每年7月份为缴费月,未依时缴纳会费的会员,经会多次通知后,仍未缴纳会费的为自动退会。
7、会员有义务办理本会范围一切事务。
(三)本会的主要组成机构:由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理事长、副秘书长、副理事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组成。
(四)本会最高管理机构是常务委员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的职责是:
1、评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2、听取和审查会员的报告。
3、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会务。
4、修改、通过本会组织章程。
(五)常务委员会要经常召集讨论本会一切工作。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由台山市、川岛镇每届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支持检查和促进本会的工作,起指导作用。
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和理事长按照常任委员会决议执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理事长组成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会务工作重要事项。特别事项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理事长70%以上人数同意,可以作出撤销或增补对常任委员会人员的任免。
(六)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七)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由本届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届常任委员会,连选可连任。
(八)本会设有固定地点办公,实行正规办公形式,有固定人员和日常开支,所有费用实行财务公开,严格管理,办公费用全部在会费和赞助费中开支,会费和赞助费接受会员监督,实行每月公布的形式向各会员公开。
第四条 其他:
本章则经珠海下川同乡联谊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民政局,珠海市民政局,中共川岛镇委,下川办事处备案。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委员会。
珠海下川同乡联谊会
2004年6月12日修订